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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励境外贷款优先使用人民币 不得调回境内使用

境内银行的境外贷款规模近年来有所增长,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关于本外币境外贷款的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近日,央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规定,拟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对贷款余额设置上限,并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将包括六大国有银行、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全国性股份行、部分城商行和外资银行,共27家银行的境外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对贷款余额设置上限,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跟其他涉及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类似,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拟对境外贷款余额设置上限,计算公式为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与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乘积,监管部门通过调节后两个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目前,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为1.5,其他银行为0.5。

境外贷款余额计算公式则体现了对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支持。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经常用到的参数,目前为0.5。

《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目前,相较境外外币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贷款提供方式上,拟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对境外贷款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贷款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一位中资海外分行人士称,这条规定是要求境内银行要做“真”的境外贷款,目前情况看,这类业务的规模不会增长太快。

根据《2021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下称《报告》),截至2020年末,境外主体持有境内人民币股票、债券、贷款以及存款等金融资产金额合计为8.98万亿元,同比增长40.1%。其中,境外贷款余额0.96万亿元,较2019年末的0.83万亿元增长15.7%。

近几年人民币跨境结算势头良好。根据前述《报告》,2020年,中国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再次超过4万亿元。《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境外贷款为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加快,近年来,中资银行逐渐成为亚太区乃至全球贷款的中坚力量,其中中资银行在亚太区的银团贷款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牵头规模长期“霸占”排行榜。根据数据公司Refitive的排名,2021年第一季度,除日本以外的亚太地区投行的贷款收入来看,中行以2.12亿美元位于榜首,排名前十的银行中有八家中资银行。(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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